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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委: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监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17   来源: 原创    点击:

为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监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进一步凝聚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近日,区监委与区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监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与监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正式确立。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草拟制定。

《意见》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可能时,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运用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措施督促其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

《意见》提出,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区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可能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移交区检察院处理。区检察院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可能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将有关线索和材料移送至区监察委员会。同时,区检察院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相关单位或者领导干部干预、威胁、阻碍区检察院正常办案的,区检察院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区监察委员会,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

《意见》还明确了协作配合运行方式和线索处置流程、时限,规定了日常交流与信息共享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

“该《意见》的出台,是区纪委监委持续完善监督体系,健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机制,构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下一步,我们将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持续探索纪检监察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有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大观保驾护航。”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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