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观区纪委(监委)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 办公室 点击: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区纪委(监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纪委监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省、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纪委、区委的重要会议、文件、部署、批示精神进行传达学习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对应提交区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三)对组织实施区纪委全委会决议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四)对上级交办、自办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研究,并作出立案、撤案及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决定或建议。
(五)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六)对乡镇、街道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请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七)对必须由区纪委(监委)常委会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议事制度
(一)区纪委(监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区纪委(监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区纪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区纪委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确定。没有列入议题的事项,会上不予讨论。
(三)区纪委(监委)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到常委和有关室负责人。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按规定准备材料,印发至常委班子成员和会议记录人。
(四)区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分管副书记根据会议的内容确定。常委会议应由专人记录、保管。
(五)区纪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区纪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案件处理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区纪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区纪委常委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区纪委常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但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也要认真加以考虑。
(七)区纪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区纪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区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后再议。
(八)区纪委(监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必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并要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九)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个人对区纪委(监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区委和市纪委监委报告。在决策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情况和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区纪委(监委)常委会报告。如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区纪委(监委)常委会议决定,在区纪委(监委)常委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十)经区纪委(监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区纪委监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材料,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
(十一)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对应保密的区纪委(监委)常委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